本篇分享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买卖合同纠纷典型胜诉案例。面对被告以产品质量为由拒付货款并提起反诉的局面,马文斌律师、黄怡婷律师紧扣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,精准指出质量异议依据不足、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,最终助委托人全额追回货款,法院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。本案充分展现了申伦律所在商事买卖、质量争议领域的专业诉讼能力,为企业应收款清收提供重要参考。
【基本案情】
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2022年6月至11月,A公司向B公司供应环氧树脂等化工产品,双方签订多份《购销合同》,总货款300多万元。B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,尚欠70万元尾款拒不支付。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。B公司辩称A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,拒付部分货款,并提起反诉,要求减少货款。
庭审中,B公司主张产品导致其成品不合格,并申请司法鉴定,但因无法排他证明检材来源、同时向多家供应商采购原料、鉴定条件不具备等原因,最终鉴定未果。
【法院认为】
1.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。
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《购销合同》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且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属有效合同,依法应受保护。在出卖人赛思迈公司按约交货后,兴盛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依法支付货款。
2.被告就质量问题未能完成举证责任,抗辩不成立。
依据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 规则,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。现有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,理由如下:第一,案涉产品无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应按双方约定标准认定,双方均未提供签约时的技术协议;第二,B公司无法证明不合格成品所使用的原料唯一来自A公司,其同时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;第三,制成品不合格受生产工艺、加工条件、后期材质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,不能直接推定原料不合格;第四,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因检材无法确认、不具备鉴定条件而失败,相应不利后果由B公司自行承担。
【结语】
商事交易中,买受人以产品质量为由拒付货款、提出反诉的情形频发。根据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 原则,主张质量不合格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,必要时应完成有效鉴定,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本案中,申伦律师精准抓住证据漏洞与鉴定不能的关键,有力反驳质量抗辩,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。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事合同、应收款清收、质量争议解决,以专业能力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。